一些企业公司不是靠自己的努力去创自己的声誉和知名度,而是千方百计套用别的着名企业的名称,专门使消费者产生误解,以此来扩大自己的影响。这是与“商标”的本质特征和商标法的规定相悖的,是行不通的。
同类商品的品牌与商标如果缺乏显着的区别,往往容易产生商标雷同或近似,混淆谁是谁非,防碍商品广告宣传和推广。一般来说,缺乏标志性的品牌和商标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:
如:几家烟厂都生产“大前门”牌香烟,使用同一商标图案,属不同企业生产的同类产品,使用同一品牌或商标。
“熊猫牌收录机”、“熊猫牌洗衣粉”、“熊猫牌雨伞”等,属不同类产品使用同一品牌和近似商标。
“三羊”牌和“山羊”牌,“飞燕”牌和“飞雁”牌,“555”牌和“三五”牌,“双菱”牌和“双棱”牌,“山河”牌和“河山”牌,属文字不同,但发音相近、含义相同的品牌和商标。
“天民”牌和“大民”牌,“金凤”牌和“金风”牌等,属虽发音、含义不同,但外观近似的商标。
还有资料统计,1990年沈阳有17家“四通”公司,1993年北京有60家“四通”公司。天津“狗不理”有130年历史,现在全国冒牌的“狗不理”至少有200家之多。在我国,以“长城”、“熊猫”、“华夏”等取名的商标多之又多。
雷同或近似的商标名称,缺乏独特的个性,很难突出自己的优势,也贬低了商标的价值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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